5月份的這個決定是在極端暴力的背景下作出的,極端暴力在香港街頭持續了數月之久,使普通民眾感到恐懼。如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在梁國雄訴律政司長(CACV 541/2019)中所述,暴徒身穿盔甲,頭戴防毒面具,攜帶武器,使用「黑暴手法」(black-bloc tactics)搗毁公共設施、政府大樓、港鐵站和鐵路軌道。他們損壞購物商場、商店和飯店,故意投下汽油炸彈。他們使用的武器除鋼棍外,還有能導致失明的高功率激光放射器,彈射尖銳物體的彈弓、重型弓箭。大規模發生意圖謀殺、縱火、襲擊普通公民和警察的行為,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立法會會議廳被闖入並遭到嚴重破壞。機場(作為區域樞紐)被癱瘓了幾天。交通系統崩潰。主要高速公路被封鎖。大學校園被佔領,變成了彈藥工廠。香港部分地區成了戰區,警察不斷受到攻擊。對普通公民和香港地區造成的損失以數億美元計。今年2月,新冠肺炎來襲;儘管規模有所減少,犯罪活動仍在繼續。
警察高度緊張,司法系統不堪重負。在經歷了數月的動盪之後,到去年10月,已經逮捕了數千人,但只有少數人被起訴並移交法庭審判。行政長官嘗試通過頒布禁止在公共聚會中蒙面的法律來協助警察識別罪犯,但被高等法院推翻。
暴動者宣稱的目的是消滅警察部隊並推翻香港政府。有確鑿的證據表明,外部敵對力量在這場運動的背後,鼓舞騷亂者並為其提供資金。
香港的成文法體系中有(現在仍然有)殖民時代遺留下來的國家安全法。但是這些完全不足以應付情况。
人大5月份的決定(非常克制地)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風險「已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
鑑於地方政府無力應對嚴峻形勢,未能保護普通市民的生活和生計,中央政府該怎麼辦?
一種解決方案顯然是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4款宣布緊急狀態,並發布一項適用於「該地區的全國性法律」的命令,從邊境引進武裝警察,從而實際上終止一國兩制在香港的適用。
中央政府選擇了相反的路線。它頒布了新法律,目標是「充分有效地執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港機構未能護國安 中央有必要干預
相關公告特別提到在通過香港法院執行法律時,將適用諸如無罪推定和其他保障措施等普通法原則。公告還說,「必要時」將在香港設立中央政府國家安全機構,以「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此機構的確切作用沒有被定義,但是也沒有暗示它們將具有執法職能。
客觀地、全面的看5月決定,顯示出:香港3個政府分支,即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構,都未能履行其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這種局勢需要採取緊急行動。因此,負有主權責任的中央政府有必要干預。
對於5月決定,任何冷靜而理性的反應都是:「好吧,鑑於香港的可怕局勢,一切聽起來都是公平合理的」;持懷疑態度的批評者可能會說:「讓我們看看法律的實際內容是什麼」,甚至可能會補充說:「魔鬼在細節。」
但是,末代總督彭定康勳爵甚至在墨水還沒乾之前就立即發表了聲明,宣布這是「對聯合聲明的徹底破壞」:指向中英兩國於1984年12月簽署的有關中國1997年7月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協議。其他西方領導人的發言也呼應了這一點。然後,全球媒體使用了同樣的論調。
新法律的文本最終於6月30日發布。2020年7月4至10日的《經濟學人》雜誌頭條有一標題為「北京對香港的襲擊」。《澳洲人》(澳洲國家報紙,7月3日)的一篇主要社論的標題是:「中國推『一國一制』(予香港)致命一擊」。在同一刊物中,某領袖級的專欄作家說:
「北京已將其法律影響力擴展到香港,特別是通過一項新的國家安全法,這意味着犯有香港最瑣碎罪行的人(例如,揮舞着批評北京政府的標語牌)可被判處長期監禁,基於國家安全的指控被帶到中國大陸受審或判處監禁……北京試圖將其專制意志強加於香港生活的各個方面時,明顯違反了一項嚴肅的條約,應讓我們停下來考慮一下北京多麼認真承擔條約義務。」
這種觀點是如此極端,以至於人們懷疑寫作是基於愚昧還是惡意。
BBC和ABC等主要新聞媒體接連發表了相同主題的評論,提及「泛民主派示威者」,好像新法律就是旨在壓制和平抗議,絲毫沒有提到謀殺行為和大規模破壞行動對香港的傷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政府(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被簡稱為「共產黨政權」。北京被描繪成蔑視國際法的流氓國家的首都,其政策是「粉碎香港」,以壓制其自由和基本人權。
有些術語缺普通法的精確
當然,分析新法律並批評新法律是合法的。但是,這部法律旨在「壓垮香港」,中國最繁榮的地區之一?削弱世界上最重要的金融中心?這意欲何為呢?
新法律有66條,其用語和實質比大多數人期望的要嚴厲。它的術語在某些地方缺乏普通法法規中的精確性。這為司法解釋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從某種意義上說,它自己的措辭與香港基本法的措辭之間產生了動態的張力。在適用法律時,這可能會給香港法院帶來特別的挑戰。
在香港成立的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以發揮廣泛的作用,例如「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第49條第3項)。
但是它的職能還不太明確:「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49條第2項)。有人可能會說有些模糊不清。
關鍵問題仍然存在:在香港司法體系中,該公署是否具有行政執法權力?
第49條第4項規定,公署的任務包括:
「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辦理案件」的表述寬泛和含混。例如,如果這意味着要在香港法院檢控罪犯,那將違反該法第1條規定的一般原則,並與基本法形成衝突。
除非行為損害國安 否則不適用該法
撇開人們一開始就在第1條中看到的關於各種保留的一般原則陳述,該法律的目的是確保:
「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最後陳述的原則是「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這些原則性聲明適用於以下所有條款,包括之前提到的第49條第4項。基本法和普通法對人身權利和自由的所有承諾均完好無損。
總則第4條值得全文引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除一小部分情况(後面將會談及)外,根據新法進行的調查、檢控和審判的整個過程均由香港當局掌握。
該法律與針對個人或財產的犯罪無關。縱火、破壞公共財產、企圖謀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等案件,單憑這些行為將不會適用該法處理,除非可以證明該行為損害了國家安全——這是一項更為廣泛的罪行。
顛覆、恐怖主義、與外國實體勾結等罪行都是針對國家的。並且要有犯罪意圖。這些都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會受到長期監禁,不應輕易提出檢控。根據第41條第2款,要根據新法檢控某人,需要獲得律政司長的書面同意。
不管旗幟上寫了什麼,「一個年輕人只要在街上揮舞旗幟就可以受到檢控和定罪」的說法是荒謬的。
雖然縱火、破壞公共財產、參加暴亂集會、揮舞旗幟等行為自身不會屬於新法的管轄範圍,但它們可能構成更嚴重犯罪的證據,例如勾結造成對香港的破壞——這當然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要有效索取信息 需法院手令
前面提到了術語的模糊性,這可能會在以後產生解釋問題。第43條就是一個實例,本條將處理超出香港警察普通調查權以外的許多事項,普通調查需要法庭手令。但是第43條第1項規定,警察也可以採取措施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沒有提及根據法院手令進行這種搜查。目前尚不清楚這與普通警察權力的關係。看起來,在特殊情况下,申請法院手令所花費的時間可能會危害整個行動,根據新法律,警察可以在沒有法院手令的情况下採取行動。
第43條第7項授權警察以合理的理由要求某人提供有關信息。但是,對於拒絕遵守該規定沒有處罰。顯然,要有效,這將需要向法院申請手令。因為,任何違抗法院手令的行為都會構成藐視,並應根據普通法受到懲處。
沒內容表明任意檢控或逮捕是合法
新法第5章涉及國家安全公署。本章的第55條,引起了許多帶有敵意的評論。
它處理了3種非常罕見的情况,這些情况是可在國家安全公署的提請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內地法院審判。根據新法第57條,當國安公署管轄案件時,內地當局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假設內地法院發出命令,將居住在香港的犯罪嫌疑人羈押並轉移到內地審判,香港警察有義務執行該命令;如果該嫌疑人已被拘留,則將會轉往內地。
根據新法第58條,犯罪嫌疑人從一開始就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假定律師立即拿出人身保護令,要求警察出示為什麼不釋放被告的原因。警察只出示內地法院的命令就足夠了嗎?假定面對法院命令,所指控的犯罪顯然不在第55條所規定的3類情形之列,香港法院可以干預並命令釋放嫌疑人嗎?這是一個灰色區域,而基本法第28條非常清楚: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例如,假定檢控基於第55條第1項發起: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况,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是否有「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是一個事實問題。假如沒有介入的情况:按照任何標準,國家安全公署發起的整個程序都是非法的。
但第60條接下來規定: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這裏的豁免僅限於公署採取的行動,並沒有提及內地法院的行為。
那麼,這就是新的法律與基本法之間的程序存在動態張力的一個例子,可能需要香港法院解決:有關解決方案取決於「一國兩制」方針朝哪個方向傾斜。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第65條規定: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但是,在上面給出的例子中,不存在需要解釋新的法律的問題。法律很明確:根據第55(1)條提出的檢控要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因素。如果沒有這些因素,提出檢控的法律基礎就消失了。新的法律並沒有任何內容表明任意檢控或者逮捕是合法的。
司法機構要校準系統 適應國家期望
「一國兩制」方針是一個活的概念。它隨着時代的變化而發展。實際上,香港司法機構被要求做的,是校準系統以使其很好地適應國家的期望。這就需要對文化環境保持高度敏感:不僅是香港的文化環境,還包括全國的文化環境。因此,新的法律在第44條賦予行政長官更多的責任,也就不足為奇了。
第44條引起了很大的爭議。該條要求行政長官實際上指定一個新的法官小組——從裁判官到終審法院法官,專門挑選一批法官來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任期一年——這麼短是有必要的,因為這是一項制度創新。
批評人士說,這種做法干擾了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概念在這裏完全被誤解了。它與行使司法權力,履行司法職能有關,但與司法機構本身無關。司法機構並不分離於政府其他主要機構。它不能單獨在自己的領域內發揮作用。正如喬納森.桑普頓(Jonathan Sumption,桑普頓勳爵,英國最高法院前法官)在他的《國家審判》一書中所說的那樣:
「像檢查試管中的實驗室標本一樣,把法律當做一門獨立的學科來看待和討論,這是律師們的惡習。但是法律並沒有佔據一個只屬於它自己的世界,而是更大的公共決策體系的一部分。剩下的就是政治:部長們以及來自不同政黨的議員們的政治,媒體和壓力團體的政治,以及更廣大選民的政治。」
重塑司法職能,使其更好地適應更大的公共決策體系,這是一項政府行為。例如,成立專門法庭來處理諸如污染控制等具體問題。它與司法獨立無關。
基本法第85條明確指出了這一立場: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7月初聲明所指出的,過去和現在的所有法官都已作出就職宣誓,並且是根據其司法和專業才能任命的。政治上的因素從未納入考慮範圍。
「指定法官」肩負巨大責任
總而言之,可以放心地說:新的法律所希望達到的目標是進一步在香港貫徹好「一國兩制」,從而使這一方針有可能——或者超越一般的可能性——在2047年後長期有效,讓普通法成為當下以及未來年輕人所生活的香港的治理體系。為了做到這一點,必須讓人看到普通法系能夠有效應對由新的法律引發的問題。因此,被選入第44條的法官小組的法官負有巨大責任。他們肩負着讓「一國兩制」方針在香港長期有效適用的責任。
作者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
July 28, 2020 at 08:03AM
https://ift.tt/32ZLLDv
在新國安法問題上可以理性討論嗎?——對歇斯底里以及西方媒體對該法反應的反思(文:烈顯倫) (09:00) - 20200728 - 文摘 - 明報新聞網
https://ift.tt/3hIxsbe
Bagikan Berita Ini
0 Response to "在新國安法問題上可以理性討論嗎?——對歇斯底里以及西方媒體對該法反應的反思(文:烈顯倫) (09:00) - 20200728 - 文摘 - 明報新聞網"
Post a Comment